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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作者: 深圳清债公司
- 来源: 深圳清债公司
- 日期: 2016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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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职业讨债公司回答您 口头保证合同法律效力的质疑
作者王 强
口头保证是区别于书面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,一般深圳追债公司为民间借贷中,保证人以口头的方式对这笔借贷进行担保,而由于缺乏足够的书面证明文件,口头保证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,是否真实成立呢?
李先生向王女士借款30万,其中间人是李先生的曾经情人,虽然李先生同曾经情人张姐并未有过长时间的认识,但碍于面子最后还是答应借款给王女士,并且通过口头的方式让张姐作为担保人。在双方的口头约定中,张姐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,也就是说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,李先生可以向双方申请还款主张,而不管是王女士还是张姐都无权拒绝。但是,最后王女士生意失败,张姐想拒绝承担担保责任,关键的问题就出现了,曾经通过口头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口头担保合同是否成立
口头担保是否成立,深圳湘军认为,根据我国《担保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。”因此,一情况下进行担保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来进行,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口头担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。如果判定张姐对李先生进行的口头担保约定不成立,那么张姐就不应承担其担保责任。
但是,也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口头担保都是不成立的,在人证物证齐全的情况下,法院会对实际情况进行审查,如果事实确实属实,深圳收债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口头担保有效,依然需要双方履行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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